【汇辉课堂,每天学一点】



一、违法事实
毛某于20*0年供职于辖区企业: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***置业有限公司,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.43元,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.63元;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,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。
经计算,毛某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,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***市***区税务局通过短信、电话、彩信、上门沟通联系,毛某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,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.64元。
综上所述,上述行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”的偷税行为。
二、处罚决定:
拟对毛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.64元1倍的罚款,计21497.64元。
小编提醒:
自然人取得多处工资,拒不汇算是违法行为,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因此,我们应该遵守税收法规,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,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。
文章来自于网络整理,如有版权问题请致电18058679067)
专业的事让专业的人来办,汇辉会计 网址:
http://wy1963.com/,服务热线:1805867906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