多处取得工资被稽查

2025-12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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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违法事实

    毛某于20*0年供职于辖区企业: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置业有限公司、***市***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非我局辖区企业***置业有限公司,共计取得上述7家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422997.43元,并已通过上述7家公司预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3075.63元;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72210元,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预扣缴个人所得税7790元。

经计算,毛某2020年取得多家任职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,经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***市***区税务局通过短信、电话、彩信、上门沟通联系,毛某均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进行汇算清缴,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21497.64元。

综上所述,上述行为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述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”的偷税行为。

二、处罚决定:

    拟对毛某偷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的个人所得税21497.64元1倍的罚款,计21497.64元。

小编提醒:

    自然人取得多处工资,拒不汇算是违法行为,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。因此,我们应该遵守税收法规,及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,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不必要的处罚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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